一、《民法典》三年訴訟時效適用是什么三年訴訟時效適用范圍是什么?
《民法典》三年訴訟時效適用是什么草案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完善:將現行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包括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等。并強調了訴訟時效的法定性。
1、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
2、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二、訴訟時效要件是什么?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三、訴訟時效的特征有哪些?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綜上所述,《民法典》三年訴訟時效適用于普通民事糾紛,像交通事故糾紛、離婚財產糾紛、醫療事故糾紛等。之前的一般訴訟時效是兩年,此次延長到三年,有助于當事人更好的準備證據資料,應對民事訴訟。另外,三年訴訟之外,民法總則還規定了特殊訴訟時效,特別情況下,訴訟時效最長可以是二十年。